锅炉房设计锅炉房设计应由有设计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,燃油、燃气锅炉房设计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。锅炉房设计应符合GB50041-1992《锅炉房设计规范》的规定。用户有权利和义务按相关标准对所设计的锅炉房进行监察,以使锅炉房更加规范,杜绝不安全隐患的存在,确保人民和财产的安全。
A.锅炉房的选址
锅炉一般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。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(如公共浴池、教室、餐厅、候车室等)或在其上面、下面、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。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,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邻时,其相邻墙为防火墙。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,且应防止积水。
B.锅炉房的土建
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-1987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及GB50045-1995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要求。
锅炉房不得以甲、乙类 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相连时,应用防火墙隔开。锅炉间不得与油箱间、油泵间、油加热器间和燃气调压间相连。
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小于4t/h的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,小于等于4t/h的锅炉间建筑可视为三级耐火等级。
C.锅炉房的工艺布置
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,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。
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燃液体、可燃气体、有害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。
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,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,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,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。
D.锅炉房的安全设施
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厂房,应设施泡沫、蒸气等灭火装置,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。锅炉房间建筑为一、二级耐火等级时,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。灭火器配置数量一般按50平方米配置一只,但锅炉房内不得少于两只。
对于设置在建筑物地下、地层、顶层及组合建造的燃油、燃气锅炉房,除设置灭火器外,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自动灭火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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